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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可以收取评审费。招标代理费已包括招标过程的所有费用,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
评标专家评审费: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6.异地评审是指专门邀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形。本地专家从外地赶回来评审不属于异地评审,原则上不应报销差旅费。
7.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评审费用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
8.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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