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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不需要招标。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服务类招标限定在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对于招标代理等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一般来说,招标人之所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往往是因为其自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因此要求其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楽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最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物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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