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广东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能要求差额赔偿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招标人依法确定招标结果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及时通过邮政寄送、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及时发出通知,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结果后,未及时主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而是通知中标人来领取的,那中标人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就能以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并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所以不能要求差额补偿的。
1、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逾期差距较大。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招标人要是认为差额太大的,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要求已弃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赔偿差额。同时根据上述法律固定,第一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预交的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若招标人实际损失大于招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补足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未交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的,招标人可要求其赔偿全部的实际损失。所以招标人不再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额。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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