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广东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有哪些
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有: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荡、引(供)水、滩涂治理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等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等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磁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上一篇: 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 下一篇: 围标串标对个人的处罚是什么
更多内容请下载保标APP
ios版下载
Android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