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广东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招标采购中评审专家出现错误该如何处理
处理:①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前发现的,评审专家应第一时间在评审现场提出,并重新修改个人评审意见;②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发现的,评审专家应第一时间在评审现场提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评审或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③在签署评审结论后发现错误的,评审专家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提出,根据69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评审。
一、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1、若评审专家确实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不属于重新组织评审法定情形的,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
2、若影响评审结果的,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如果确实出现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法定重新评审情形,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则应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二、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1)依法重新评审
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可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按采购方式不同与前述复核范围一致,这在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财库214号中都有明确规定。
(2)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重新采购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二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3)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是指出现的评审错误既不属于重新评审也不属于可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法律法规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也是从业者最难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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