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招投标知识 2022-12-07   |  人围观

标签: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需遵循四个原则:①竞争原则;②公平原则;③保密原则;④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程序原则。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一、原则:

1、竞争原则:谈判应保持适当和充分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遵循这项原则的前提,是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2、公平原则: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谈判过程中要公平对待每一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3、保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任一供应商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等信息。

4、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程序原则: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以及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

二、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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