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强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效果

招投标知识 2022-12-08   |  人围观

标签: 政府采购 

落实惩戒效果的建议:①及时公布违法信息,做好信息共享。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做好与“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的实时数据共享。②完善招标文件设置,避免供应商规避处罚。采购人可以通过设置招标文件符合性条款,堵塞漏洞,提高惩戒效果。③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强处罚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理解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对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较大震慑作用。

因存在违法行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被禁供应商”),在该期限内不具备合法的供应商主体资格。被禁供应商若违规进行投标的将视为无效投标,并可能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是,对于被禁供应商的产品以其他供应商的名义参与投标,并未作出明确限制。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条文仅禁止主体资格。仅规定被禁供应商不得再次以自己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其他供应商购买该供应商的产品后以其他供应商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未予以直接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内涵在于惩戒违法行为。不仅要禁止主体资格,还要禁止其参与投标的产品。单纯禁止主体资格的惩戒效果非常轻微甚至无效,因为被禁供应商很容易以其他供应商甚至是自己的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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