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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索赔有效期是索赔时效,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变更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当发生工程变更或其他工程问题时,施工方需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工程变更的索赔也有一定的时效。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
一、工程变更的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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