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从事哪些违法行为

招投标知识 2022-11-01   |  人围观

标签: 评标委员会 

  可能从事: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擅离职守;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4.私下接触投标人;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审专家受贿如何处罚

  1、关于评标专家受贿的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规定,评标专家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4、根据《刑法》规定,一旦评标专家构成受贿罪,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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