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广东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二、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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