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广东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如何处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异议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40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单一来源采购的流程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管理部门。其中,属于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公示,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单一来源采购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协商小组:由代理机构协助组建协商小组。
(5)协商、编写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协商。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缺乏竞争性,在协商中应确保质量的稳定性、价格的合理性、售后服务的可靠性。由于经过了技术论证,因而,价格是协商的焦点问题,协商小组应通过协商帮助采购人获得合理的成交价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协商小组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协商小组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6)签发成交通知书:将谈判确定的成交价格报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后签发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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