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广东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什么是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主要有两类:①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②非法干涉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分为两类:
1、第一类,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不得违法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不得强制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行为;不得非法限制投标人所属地区或者所属部门;
(5)不得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不得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6)不得要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7)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8)不得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9)不得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10)不得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11)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12)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13)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等。
2、第二类,非法干涉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项。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
第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第二方面,被管理事项是否属于市场主体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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