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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这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所附的证据不得涉及招投标保密信息,否则可以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里所指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监督部门、公证部门、评标专家、参与招标设计、咨询服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二、招投标争议的解决程序
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算申请文件截止日2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2、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3、对开标的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5、对投诉的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捏造事实不符,伪造材料等非法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驳回。
明确一点,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必须先提出异议,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6、其他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民事侵权行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表达或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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